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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性裁员下的两个“优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适用两个“优先”原则,即“优先留用原则”与“优先招用原则”,前者是指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后者是指裁减人员后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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