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上海地区单位必须安排员工休产前假么?

2017-06-15 08:00:02 无忧保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而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对于其他情形的产前假申请,还是应由用人单位批准方可享受。

标签:   员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