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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间出国旅游,单位炒其鱿鱼被判恢复劳动关系

2017-06-15 08:00:02 无忧保
【案情概要】丁某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位为资深经理,月工资为36000元。2013年4月19日丁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请病假两周,公司予以批准。丁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某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丁某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公司发现丁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和更新了其在巴西游玩的照片。2013年5月16日公司以丁某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丁某认为其请病假2周已获得批准,因北京的空气污染比较严重,故出国去巴西休养,要求撤销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能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判决结果】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能成立,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撤销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审:维持原判。【争议焦点】员工在病假期间出国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恶意欺骗公司?【蓝白快评】由于此案发生在北京地区,其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蓝白对此判决仍持保留意见。首先,员工在申请病假得到批准的当日便乘坐十几个小时飞机前往巴西疗养,这不像是一次出国疗养,更像是一次预谋已久的旅行。出国疗养难道可以这么任性?前一日看病医生建议休息,后一日病假得到批准时,便已经办妥签证、机票、目的地的住宿行程,试问该员工,这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么?其次,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病假期间的地点未做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表示员工可以为所欲为,病休地点不能超过合理性的范围。医嘱嘱托休息的患病员工,长时间飞往巴西,来来回回的折腾,这是对自己的颈椎负责的态度和行为么?最后,医疗期设定的目的是什么?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取得医生的病休建议我们不知道,也不做评价。但是事实的判断和法律的适用不能超过我们日常生活经验的判断,员工的这种行为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真的符合我们医疗期设定的目的么?蓝白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对于医疗期员工的管理,首先,应对病情证明单的真伪及员工的病情进行初步的审查与判断;其次,加强对于病假期员工的管理,如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虚假病假的严重后果,以及合理的限制员工病休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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