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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提供年休假?

2017-06-15 08:00:02 无忧保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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