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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也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2017-06-15 08:00:02 无忧保
【案情概要】小林于1993年5月3日出生,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小林在北京市交通学校学习。2012年3月20日,年满18周岁的小林入职某商贸公司,任手表专柜导购,工作规律为上一天班休息一天。2012年7月10日,小林自学校毕业后继续在该商贸公司工作。2013年6月1日,小林因脚扭伤而请假一天。2013年6月2日,小林正常休息,公司的店长发短信让小林办理离职。2013年6月8日,小林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在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6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出要求公司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结果】仲裁:驳回小林申请请求。一审:确认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6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争议焦点】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7月10日,在校期间的实习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蓝白快评】本案发生于北京地区,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件之一,对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7月10日这段校期间的实习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依据,法院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排除在校生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如果在校生进行劳动的情况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不排除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结合本案,小林规律性地在单位上一天休息一天,规律性地按月领取工资长达一年多,单位对小林进行人身、组织属性的管理,这一切均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而不符合上述意见中界定的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适用第12条的规定。最终,法院将在校期间的这段关系也认定为劳动关系。实践中对于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认定劳动关系多发生于工伤认定等特殊情形,但越来越多的案例已表明在校生的身份已不是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对于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认定仍应结合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如工作内容、工作管理、劳动报酬等综合认定。蓝白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对在校实习生的管理,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的实习管理,应签署书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习内容、用工管理等应与正式员工有所区分,劳动报酬的性质及发放形式应当明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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