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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鸡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最新消息

2017-06-17 08:00:02 无忧保
从宝鸡市人社局获悉,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水平的发展,部门加强对工伤保险体系制度的完善,在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保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不变,工伤保险待遇每月增加15元,同时此次调整更多惠及还包括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详细内容请大家认真阅读下文。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三个方面。按省上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15元伤残津贴,宝鸡市按15元最高标准执行。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生活护理费,以28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据了解,这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9年9月3日(含9月3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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