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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据悉,嘉峪关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保障工伤职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企业工伤职工(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1、按伤残等级调整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14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05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6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77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3、按职称调整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有副高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二)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3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0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822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9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8元。资金支付渠道一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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