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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律时效 工伤索赔有点儿悬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祝明照回忆当时受伤情况:2009年5月初,老乡曾会刚喊他到都江堰市某酒店装修工地从事木匠工作。同年7月8日下午5时左右,他在木工工作台用射钉枪钉木板时,射钉穿过木板刺入其右眼受伤。治疗1月后,共花去1.4万元,由酒店方支付了医疗费。 工伤维权真是举步艰难!祝明照无奈地说,由于他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难度重重,索赔遥遥无期。酒店方则称,他们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了上海某装潢公司,并出示了相关承包合同,让其找装潢公司索赔。当祝明照托在上海的朋友按照公司注册地址查找这家公司时,却根本找不到这家公司,注册地街道已被撤迁。作为农民工的他既不懂法,又无钱请律师维权,于是他找了一个朋友帮忙维权。去年8月,他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由于他没有劳动合同,加之无更多证据证明其工作时受伤等因素,最后都江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祝明照进行了司法鉴定,评定为7级伤残。 随后,祝明照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上诉,要求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经该法院审理后认为,祝明照其主张的工伤既未经劳动部门作出认定,亦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且对酒店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尚存在争议。因此,祝明照诉讼酒店程序不合法、被告主体不明确,故驳回了祝明照的起诉。 于是,祝明照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定其与酒店的事实劳动关系,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上诉,法院认为其未在《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其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再次驳回了祝明照的起诉。 面对索赔无果,维权举步艰难。祝明照找到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帮助。在熟读案卷后,该工作站资深律师杜伟认为,祝明照由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应先申请劳动部门确定劳动关系,再申请认定工伤,最后才进行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赔付。然而,祝明照未按相关程序一步一步进行,导致法院以超诉讼时效驳回起诉。面对困境,杜伟律师还是提出了个人意见:一是由于祝明照受伤后,一直都在走法律程序,虽未在诉讼期限内提出劳动关系认定上诉,按照相关规定,他应为诉讼时效中止,仍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二是祝明照还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予赔偿。如果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一来祝明照要自已举证,现寻找证人难度较大;二来法院可能以雇用关系,判定当时喊他去的曾会刚承担责任,由于曾会刚也是农民工,根本无能力赔偿,到头来成了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本案原本是很简单的工伤案件,由于农民工的不懂法律程序,导致超过法律时效,丧失了自已的合法权益,维权难度增大,索赔有些悬了!杜伟说,不过,既然祝明照找到了工作站,他们将尽可能找出挽救措施,帮他维权。 谈起此案,杜律师想告诫广大农民工:法律时效很重要,权益受损时,须在法定时效内,聘请专业律师,依法提起讼诉,维护其合法权位。同时,杜伟提醒农民工朋友,在今后务工中,千万要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一时发生劳动争议,自已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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