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4〕2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具体请看小编整理的详情。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一、本次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有关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月200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月189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月178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月1670元。三、五至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四、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每月1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每月13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每月1080元。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每月9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870元。六、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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