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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安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规定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法规规定,为规范和统一费率浮动操作程序,加强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控作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费率浮动,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后,纳入全市费率浮动的统一调整范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随着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一)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没有发生支出的,则下浮一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二)用人单位连续2年没有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则下浮二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执行;(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100%的,不实行费率浮动,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的,上浮一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执行;(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20%的,上浮二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执行;(六)用人单位连续2年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的,上浮二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执行。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并在5日内予以告知。告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所属浮动费率档次、本年度缴费费率以及申诉的部门和时限等信息。自告知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需填写《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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