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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过时效可以劳务受害为由起诉


小陈自2010年5月20日到丰台区一餐厅从事刷碗工作,每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14日下午,在搬运铁托盘时,由于地面湿滑小陈不小心摔倒,造成左手食指压伤,经理谢某将其带到医院进行简单的包扎,并垫付了费用。 后小陈左手食指再次接受治疗,谢某则拒绝再为此支付费用。小陈多次与饭馆协商,要求饭馆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并要求饭馆赔偿其相关损失,但均遭到饭馆拒绝。因为工作时间短,缺乏证明材料,小陈并不能证明其在该饭馆工作,近日,小陈来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人员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有义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职工在发生伤害一年内均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小陈多次与饭馆协商要求饭馆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均遭到拒绝,自受伤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一年时间,小陈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机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小陈难以证明其与饭馆存在劳动关系的现状,工作人员提醒小陈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该饭馆,要求饭馆承担对其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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