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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介绍

2017-06-24 08:00:02 无忧保
据小编了解延边州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53号)精神,现对延边州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一、调整范围和时间(一)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二)调整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2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2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2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2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后,不得低于1220元/月。(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1元。(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46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1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81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三、其他事项(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参照本通知的调整标准执行。(二)全州各县(市)统一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四)调整后的各项工伤待遇费用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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