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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工伤赔偿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据悉,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53号)要求,并参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50号)文件规定,决定对牡丹江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一、调整范围及时间2014年12月31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二、调整标准(一)调整1-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1.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55元;二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45元;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35元;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25元;五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15元;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05元。2.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二)提高有护理依赖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按照我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三)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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