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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佳木斯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小编从佳木斯市人社局了解,根据省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3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发展实际,决定对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请认真阅读下文,希望对您有帮助。一、提高伤残津贴标准依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确定伤残津贴调整比例15%,人均增长240元。一至六级每月分别提高275元、265元、255元、245元、235元、215元。二、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为1442.5元、1154元、865.5元。三、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依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确定配偶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以上调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对以上三项待遇标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伤残职工的待遇水平,年增加基金支出53.6万元,不影响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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