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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调和田地区工伤保险待遇

2017-06-27 08:00:02 无忧保
小编从和田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自治区关于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地区进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此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情况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至350元不等。按照规定,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5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3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9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230元。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如低于2010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程度,调整标准也有所不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0元。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工作人员,2006年7月18日(含7月18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此次调整标准执行。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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