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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当日“待定者”受伤

2017-06-28 08:00:02 无忧保
案例  王某农闲来城里打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6个月的劳动合同。岗位待定,试用期头天下午签合同,第二天清晨王某来工地干活,工作不到8h,就在正在建设已起10层的楼墙下搬运钢筋时,被楼墙上掉下的一个重物砸伤。王某当时伤得不轻,被抬进了医院。因为他来工地的时间短,医疗等各类劳保等手续还没来得及办理。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了用人单位的一员,实施了用人单位指定的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作。因此,他在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从这起案例中可以看出,能否认定为工伤这和劳动者上岗时间长短没有关系。享受工伤、劳保待遇,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权利,这和单位给没给他上保险也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及时给劳动者上医疗、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因劳动者工作时间短等原因没给劳动者上上述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等的规定,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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