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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成功调处一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2017-06-26 09:27:3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建水县富宇锰集有限公司职工施某某于日前到议仲裁院反映,施某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于2016年10月7日到公司上班,10月27日下午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至双下肢骨折,经开远五九医院医治后基本痊愈,但已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解除合同。建水县富宇锰集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已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但是按《红河州贯彻<工作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该单位参保下月起支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当月缴费,次月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赔偿,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

  仲裁院受理此案后,多次做双方工作,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建水县富宇锰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施某某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续医疗费用等赔偿金共计60000元,双方权利义务终结。通过调解,该案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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