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一员工,在中午到我单位餐厅就餐的厂区路上,被在我单位内施工的外来施工队翻斗车压伤右脚。
据调查分析,翻斗车驾驶员属无征违章操作,且翻斗车乘载除驾驶员外还有5名民工,施工队应负事故的完全责任。
请问:
1、按原劳动部[1996]266号文,工伤范围及认定第四条之规定,我单位为该员工申报工伤是否可行?
2、若可申报工伤,施工队是否要承担我单位及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3、损失包括哪些部分?
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保证部万军
万军同志;
贵公司一职工在厂区路上被外来施工队压伤右脚,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四)款的规定,应作工伤处理。
认定工伤与施工队的责任应分别对待,两者既有联系,又不能混为一谈。贵公司对待负伤职工,应积极地承担起相关的义务,使负伤职工能够充分地享受到法定权利。其中因处理工伤事故涉及到的各种费用,我们认为贵公司有权向外来施工队索赔。此外,贵公司还受到什么损失?外来施工队还应承担什么责任?一方面请贵公司具体分析一下,另一方面看看贵公司与外来施工队在经济合同中是否涉及到了安全方面的内容。对此我们不能妄谈,请谅解。
解士义
职工被外来施工车辆压伤,我单位能否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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