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否则,雇工有权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查处。8月3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了详尽规定。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雇工,应于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营业执照变更或参保人员变动时,在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实行实名制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缴费之日起支付雇工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当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相关待遇,雇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雇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积极探索并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参保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认真做好登记、核定、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
《办法》强调,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雇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切实维护雇工的合法权益。
云南:个体户须给雇工办工伤险 受雇满1月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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