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陈某来自广西浦北县,此前就职于松岗某科技公司。2005年9月24日,陈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右手尾指与手掌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评定为九级伤残。社保机构已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项目共计16941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陈某与公司协商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陈某辗转寻至松岗司法所。松岗司法所及时指派法律工作者介入予以援助。在司法所引导下,今年3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5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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