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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应找准用人单位

2017-07-15 08:00:02 无忧保

    案例:

     2004年3月9日,胡某随同刘某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六安市某某豪园做工。2004年9月13日上午9时左右,胡某在某某豪园2栋楼工作时,不幸从五楼脚手架上摔下来,致右脚摔伤。胡某的伤于2004年12月17日被认定为工伤。2004年12月31日,胡某与刘某达成协议,该协议确定由某某豪园项目部一次性垫付胡某工伤医药费和劳动补偿费合计6300元。2007年7月16日,胡某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八级。至此,胡某是否有权请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伤赔偿

  松律师解析:

     该案中,胡某虽然与刘某、某某豪园项目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有某种联系,但是,胡某的实际用人单位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胡某有权依法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工伤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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