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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下班发生车祸属于工伤

2017-07-16 08:00:02 无忧保

  还没有到下班时间,在某公司做清洁工的汤女士就擅自离岗回家,没想到在途中出了车祸。事发后汤女士所在的公司认为,单位规定中午下班时间为11点30分,而汤女士发生车祸的时间是11点15分,当时汤女士是未经请假擅自提前下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该公司的说法,县劳动部门最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了否定,认为汤女士的这种情况仍属于下班途中,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汤女士在柯桥一家外贸公司做清洁工,按照该单位的规定,中午下班时间为11点30分,但由于要回家给小孩做饭,因此汤女士经常提前下班。去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汤女士在提前下班骑车回家的途中不幸发生了车祸,汤女士的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汤女士已成为了植物人。事发后,汤女士的家属在与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县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汤女士所在的公司认为,根据该单位的规定,汤女士中午的下班时间应该在11点30分,而交警部门监控录像记录下的事故发生时间是在11点15分,据此可以证实,汤女士当天是擅自早退,违反了相关的劳动纪律,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县劳动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起争议案件中,无论是公司方还是员工方,对于汤女士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显然汤女士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至于汤女士擅自早退,那属于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或者说是汤女士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汤女士发生事故时当属于下班途中,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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