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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私自“招用”人员受伤也应算工伤

2017-07-16 08:00:02 无忧保

   [案例]

    2009年1月20日,金某经同乡李某介绍到隆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班,其工作岗位与李某在同一个车间。李某在公司的工作是按吨位数计酬,就是多劳多得。金某由李某介绍到车间上班后,其工资由李某发给,也就是说,金某的工资是从李某本人工资数中得到。

    2009年2月27日,上班一个多月的金某在车间搬运钢带时,因钢带倒下砸伤右脚拇趾。经医院诊断为:右脚拇趾毁损伤伴第二趾骨折、右足外伤。金某在治疗期间,李某发给金某1200元工资。尔后,金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金某系李某私自招用的人员,公司只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没有与金某签订合同,也没有发给其工资,更没有为金某参加工伤保险,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金某系李某介绍到公司上班的,也应该算是公司一员,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伤,理应被认定为工伤。最终,金某的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做法是合法的。理由如下:首先,不管公司知道不知道金某上班的事实,都应该认定金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与金某订立劳动合同,但金某到公司上班是事实。李某系公司员工,且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李某 招用金某如果得到公司同意则肯定了金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公司不知道,也不是金某的错,只能说明公司管理不善、要求不严,公司可以追究李某私自用工之责,但不能排除对金某受伤后的赔偿责任。因此,不管怎么说,金某已在公司上班一个多月,与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次,金某的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金某的受伤情形符合以上规定,因而被认定为工伤也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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