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和送达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和认定决定的送达作了规定,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为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认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送达;送达对象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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