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邱先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三个月前,工友兰某接到家人电话,说父亲突然生病住院后急于回家,便请邱先生帮他在工地值夜班。邱先生未经公司领导许可便答应了下来。可不曾想,在巡逻时,邱先生被安全网内脱落的小石块砸中头部,共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因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导致邱先生不能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工伤待遇。同时公司又以邱先生私自代替值班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必须对邱先生按工伤处理。
首先,邱先生的情形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限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三个要件,并没有将员工间的私自代班作为除外情形。虽然邱先生私自替班,但属于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不能因此否定邱先生是为了通过履行工作职责来保证工地建材的安全,为了公司的利益,且事故的发生并非源于故意,而是因为安全网内的石块意外脱落。其次,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邱先生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决定了公司不得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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