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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顶替返乡过年工友上班造成损害是否构成工伤?

2017-07-30 08:00:02 无忧保

【问】

面对春节来临,我所在公司决定凡家在外省的员工可以提前15天回家过年。工友赵某据此欲前往火车站购票,打电话要求我为其替班。本人出于好心,且因自己与赵某属同一工种,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便一口答应。不曾想,我在将产品送往仓库堆积时,因产品倒塌而被严重砸伤。由于本人的积蓄有限,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好请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但却遭到拒绝,理由为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前提是我构成工伤,而我私自代替赵某上班受伤并不在工伤之列。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谢女士

【答】

该说法是错误的,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也指出: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也就是说,只要是构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便具有先行支付的义务。就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也指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即它们只是将因遭遇意外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限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三个要件,并没有将职工之间的私自代班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外情形。而你的情形恰恰具备了该三个要件:一方面,你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即发生在公司要求的工作时间内;另一方面,你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即受伤的地点是在公司的仓库;再一方面,你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虽然你未经领导批准而私自代班,但这并不能排除你属于公司职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因此否定你是为了公司的工作,更何况你与赵某属同一工种,完全能够胜任同样的工作。

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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