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序的等级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书面申请报告;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
3、医疗机构诊治的工伤的有关资料(需提供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加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章。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并同时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
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以上为您详细介绍了有关“如何办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劳动者如果因工致残而对劳动能力有所影响的,应该办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因此,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工伤职工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在办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如果您有不了解的地方,要及时向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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