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能否取得双份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存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已经进行了工伤补偿,则工伤职工不能就已经获得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再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而是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在赔偿工伤职工后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对于工伤职工的其余损失部分,如果工伤保险基金未能覆盖补偿,则仍然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以上为您详细介绍了“工伤赔偿项目”,“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能否获双份赔偿”两部分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凭借双方信息的不对等地位,故意拖延支付工伤赔偿款项,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此还有任何疑惑,或者正处于类似纠纷中,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请他为您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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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保温馨提示:
受工伤后治疗期间,劳动者并不被解雇,应当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其待遇按照原来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但是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特别严重的,可以适当延长。用工方无故不发放该项赔偿时,劳动者应积极主张。除此之外,交通食宿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都属于工伤赔偿范围。标签: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