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工伤赔偿标准再提升
工伤保险报销具有时间限制。不是说,缴纳了工伤保险就一定能通过工伤保险认定的。但是,如果真的是因工受伤。如果报销不及时,补偿力度不够,那就很尴尬了。为了能够提升这一群体的工伤保险待遇,长沙县对本地区的社保工作,做出如下调整。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文件,继2015年后,长沙县工伤长期待遇标准再次上调。长沙县共35人符合上调条件,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现已调整,并于日前补发完毕。
通知规定,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或“护理费”的在职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金额每人每月增加159元。
其“护理费”计算基准由原来的4044元上调为4491元。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64元。
据长沙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含“伤残津贴”“护理费”和“抚恤金”。其中“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在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相应金额的“伤残津贴”。
“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相应金额的生活护理费。“抚恤金”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相应金额的“抚恤金”。
“伤残津贴”“护理费”和“抚恤金”是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长期救济,将为他们尽快走出工伤阴影提供积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