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

2017-08-05 08:00:02 无忧保

  2016青岛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怎么走,青岛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查询,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怎么使用?无忧保给大家来讲解一下,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复杂而又漫长,是一般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所以,发生工伤后最好委托律师做好维权工作。下面就工伤赔偿程序和医疗管理费用结算做一个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以下称职工)的工伤医疗。


  第三条 本市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估选定,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服务的机构。协议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 公布。


  第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工伤医疗服务。


  第五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第六条 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工伤 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称“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协议医疗机构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当书面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同意并签字确认,书面告知书应告知自负比例及价格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直接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第七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查验职工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工伤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人、证、卡相符。严格做好入院审查,杜绝挂名、冒名住院等现象。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现病史中详细记录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及原因,并出具诊断证明书,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


  第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职工办理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职工提前办理出院手续,不得任意延长职工住院时间。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第九条 职工认定工伤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应当使用 标有“工伤保险专用病历”标识的病历。主治医生要按照专用病历核定的工伤部位进行治疗,不得重复开药,不得超量开药。


  第十条 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按工伤保险**目录执行。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的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目录执行,不受“自负比例”、“最高费用限额”限制。将挂号费、诊查费等工伤治疗所必需的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最高费用限额的手术特殊材料,工伤保险另行设定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所发生的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增补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以及工伤保险手术特殊材料项目、最高支付限额另行制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急救、抢救所必需的用药、诊疗项目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协议医疗机构根工伤职工的伤情需要实施救治。


  第十一条 职工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无故转入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确因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时,应遵循“先市内后市外”、“转上不转下”的原则,严格掌握转院标准。需转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 职工及亲属提出申请,职工就诊的当地最高级别的综合、专科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参保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入外地治疗。因伤(病)情紧急无法按正常程序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但应于1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无忧保是新一代HR人力资源管理云平台,全国首家100%在线HR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专为中小企业HR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HR人力资源管理解决方案。企业通过无忧保可随时随地享受人才招聘、入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培训提升、福利采购、圈群交流等一站式HR人力资源在线管理服务。


标签:   社会保险医疗工伤工伤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