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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况是什么?在生活中,劳动监察组在办案的时候,会遇到当事人死亡,逃逸,或者证据或这取证不组的,那么就会根据实际情况选得案件的延迟,或者终止,关于这一点,劳动监察办案组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小编多年的经验,为你总结了劳动保障检查案件在哪些情况下才能延长、中止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延长、中止调查
(一)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即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劳动保障监察时效。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一般是由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时效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再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障碍或发生某种特殊情况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正常进行而将劳动保障监察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劳动保障监察的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自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直至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理)决定书生效并履行完毕或交付法院强制执行为止。但是,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者出现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致使既无法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又不能终结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通常是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某种特殊情况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例如,某清洁工投诉某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阶段,用人单位提出与投诉人签订的是劳动雇佣承包合同,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职权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所以必须等到劳动保障仲裁部门或法院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后才能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调查的程序
1、立案
(1)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
(2)其他案件,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2、调查
(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
(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中止案件的调查。待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继续计算。
3、处理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4、结案
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
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调查告知书的样板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调查告知书
人社监止告字〔〕号:
你于年月日投诉事项,经调查,因,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依法中止案件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年月日
综上所述,如果因为特殊情况而不得不选择终止劳动保障检查案件,就需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暂时停止,等找到逃逸人或者找到相关证据后,在考虑重新启动该案件,再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什么时候延长,在什么时终止,这都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好啦,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况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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