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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解读

2017-10-1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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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第27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一)评估确定原则。

  1.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第三方按照标准进行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中择优组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库,由专家库的专家对申请单位按规定进行评估。

  2.按照自愿申请、严格标准、满足需要、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配置机构。

  (二)评估确定流程。

  1.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申请,应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且从合法登记(注册)起距申请满一年及以上;

  (2)法人资格证书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营利性单位需提供载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凡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2.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从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或者9名相关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专家组中须一半以上为异地专家,其中专家与被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专家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评估,当场公布评分结果,并在《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申请表》上提出相关意见。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评估申请表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留存,其达标的评估结果3年内全省通用,没有新增加项目的可不再另行组织评估,评估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公布。专家组开展资质评估有关费用由组织方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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