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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泰州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修订出台
即日起,我市实施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社会共济。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在用人单位所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前两年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本期应当上浮或者下浮的工伤保险费率。
目前,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6%、1.0%、1.2%、1.4%、1.6%、2.0%、2.2%、2.4%。新出台的《泰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规定,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可上下浮动两档:二类至四类行业单位上浮一档为增加0.2%,上浮二档为增加0.4%,下浮一档为降低0.2%,下浮二档为降低0.4%;五类至八类行业单位上浮一档为增加0.4%,上浮二档为增加0.8%,下浮一档为降低0.4%,下浮二档为降低0.8%。
《办法》还规定了两类费率下浮的情形:一是用人单位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二档;二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一级和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费率可分别降低0.4%、0.2%。
同时,用人单位在浮动费率调整年度前两年内有拖欠工伤保险费;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办法》还列出了三种不计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的情形: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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