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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增发金额将在12月底前发放到位。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调整2016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我省连续第十二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2016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三项待遇的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和14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和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关于调整2016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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