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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身亡 法院认定工伤

2017-09-22 09:31:56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员工骑电动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事发后企业却以死者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离职,无法确认死者当天是否上班等为由,拒不承认是工伤。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认定死者系工伤死亡,依法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人社局认定因工死亡

  2015年5月29日早上7时,男子伍平(化名)从中山市坦洲镇的出租房骑电动自行车去珠海一家服装公司上班,途经坦洲镇界狮南路龙光海悦小区路口时,不慎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治疗几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8月7日,中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由于不能确定哪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无法查清事故成因。

  事发后不久,死者家属一方面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中山第一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肇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周某予以赔偿,另一方面则向工作单位所在的珠海香洲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方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香洲区人社局随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伍平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系因工死亡。

  企业要求撤销认定

  不过,涉事的珠海某服装公司却对此提出了异议,称事故发生时负责管理伍平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对于死者当天的工作安排情况无法核实,认为不是工伤,并将作出工伤认定的人社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庭上,该服装公司还表示,按照我国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只有当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但该次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已经说明责任无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死者是工伤死亡。

  对此,人社部门详细回应了企业的质疑,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虽然交警未能确认死者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该判决中,肇事方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企业提出伍平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不过,服装公司随后又提出,尽管法院在民事判决中,判决肇事司机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并没有直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人社部门据此认定工伤,混淆了道路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法院:人社部门认定事实清楚

  交警在交通事故中未能划分责任,那么员工上班途中死亡能否被认定工伤成为了案件焦点。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交警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成因时,不影响法院依法对案涉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认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死者伍平的法定继承人与肇事司机周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已对案涉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判决肇事司机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认定已明显排除了伍平承担“本人主要责任”,即死者在案涉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故人社部门根据调查的事实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相关事实,认定死者于2015年5月29日所受的特重型颅脑损伤致死为因工死亡正确。

  法院同时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企业没有提交伍平的伤亡不属于工伤的证据。

  法院还认为,人社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企业主张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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