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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算工伤?深圳市社保局来解惑

2017-09-26 09:30:29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

  案例一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了让参保职工更加直观地了解工伤认定,在本期《工伤保险知多点》中,深圳市社保局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并一一进行详细分析。

  工作时间内在公司水房打水被烫伤

  案由:赵先生是某公司员工,某工作日内,赵先生去公司水房打水喝,不慎被开水烫伤。“自己打水,被开水烫到只能怪自己吧?难道还能认定为工伤?”有同事疑问道。此种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业人员详解:此条规定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加班时间等。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工作原因”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原因,即在工作中因从事具体工作时受到伤害;另一种是间接原因,即为了解决无法回避的,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必需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而受到的伤害,如喝水、上厕所等。“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故。

  此案中,赵先生去公司水房打水喝是为了满足人必需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在饮水过程中受伤也应认为是工作原因所致。其次,赵先生被烫伤虽然是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但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因主观上的过错并不影响对工伤性质的认定,除非该主观过失属于条例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上所述,此案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公交车司机发车前对车辆检查时摔倒

  案由:陈某是某公交公司司机,在一次出车前对公交车进行车辆例行检查时,在车里不慎摔倒。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业人士详解: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有时候需要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在职工标准工作时间之内,但是职工所从事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其中,“预备性工作”是在工作前的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收尾性工作”是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

  此案中,陈某是公交车司机,他在正式出车前(工作前的合理时间内)对公交车进行检查时,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综上所述,此案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

  因工外出送货受伤

  案由:王某于某天下午根据工作安排,从深圳公司前往广州工厂送货,在到达工厂卸货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导致受伤。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业人士详解:此条规定中,“因工外出期间”指职工不在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或者工作安排被单位指派到外从事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中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等;“事故”包括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事故类型。

  此案中,王某外出前往工厂送货,是受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行为,其在卸货时不慎从车上摔下,确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综上所述,此案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时,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

  骑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案由:某公司员工杨某骑车从福永某小区住处前往公司上班途中,被大巴撞伤,导致右腿及左右手多处受伤。交警认定杨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业人员详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出行选择的多样化,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若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则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此条规定中,“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一般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此案中,杨某从住处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查,事故时间属于上班合理时间,事故地点在上班合理路途上,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综上所述,此案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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