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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

2017-10-09 09:35:00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日前,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印发,标志着我省连续第5年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工作完成。今年的调整待遇政策实现了在全省范围内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统一调整标准,首次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了统一确定。待遇标准调整工作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今年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兼顾了不同地区待遇差别,适度、稳步提升了待遇标准。工伤待遇标准调整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待遇标准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四项。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每人每日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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