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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互联网+”时代后,随着快递公司、滴滴公司、网餐店的出现,快递工、 滴滴司机、网餐厨师等与民生服务紧密相关的各种新型的用工也多了起来,并使用工关系更加复杂。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混杂其中,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渐模糊化。因此,在新老用工形式交织的情况下,更应关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网递
遭遇劳动合同纠纷
农村青年胡某,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没条件读大学。出了高中校门,就步入了劳务市场。不久前,他接到一快递公司的电话通知,到该公司上班做了一名以收、送件计酬的快递工。干了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他要求补缴时,公司以他“事多”为由将他辞退。这时,他在该公司已工作半年多,因此提出了补发双倍工资的请求。公司以口头通知即属于劳动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无论新、老用工各种形式用工,用人单位用人都要口头或书面通知劳动者,通知一般都要告知劳动者上班地点、时间、报酬。这类通知在“网+”新型用工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以《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的规定,即适用老的用工形式,也适用新的用工形式。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即使是书面形式也不是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口头的上岗通知。且用人单位的“用工通知”,不是双方的协议,只是一方的单方行为。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惩罚性规定,即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之外再予以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胡某的双倍工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网滴
遭遇工伤赔偿纠纷
张某是某煤矿车队的客车司机,去产能矿里减员。老张下岗,自己买了一辆轿车,为了经营方便挂靠在某滴滴出租车公司名下,做了一名滴滴司机。张某与其签订了客运出租车挂靠合同,以某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在公司的管理下对外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其自负盈亏,每月定期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前不久张某驾驶此出租车拉客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死亡。滴滴公司以车属挂靠,张某不是本单位职工拒绝给其申报工伤,更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张某之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出租车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评析:无论新老用工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来考虑:(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第一,出租车司机在人格上与出租车公司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出租车司机必须遵守出租车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纪律,而出租车公司则对挂靠的出租车行驶管理监督的职责。第二,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出租车登记在出租车公司的名下,出租车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名义上拥有车辆产权,另外出租车司机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车辆的外厢显示了出租车公司的名称、标志符号等。第三,出租车司机在经济上与出租车公司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出租车司机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资制度的特殊性:从形式上看,出租车公司不支付出租车司机的工资,出租车司机自负盈亏,但实质上出租车司机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获得劳动报酬,这也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提供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挂靠滴滴司机与滴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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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