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随着我国企业用工的急剧增加,工伤事故屡见不鲜,工伤形式日趋多样化,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关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将抢救时间限定为“48小时”之内,该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较多弊端,极易引发道德和法律的冲突,与我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宗旨背道而驰。完善我国工伤认定条件,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使之更人性化,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当务之急。
【案情经过】
曾某为广东XX公司员工,负责公司食堂的炊事工作。2014年10月3日19:00左右,曾某洗完碗后正常下班离开公司。当晚21时41分,曾某在离公司大约2公里的地方突然晕倒,其朋友拨打120后将其接到附近XX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脑疝形成,原发性脑干损伤“。10月4日晚家属签字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曾某被家属转运回老家后于10月5日4:02在家死亡。
2014年10月15日,曾某丈夫向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调取了XX医院的相关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后查明:(1)XX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记载“患者10月3日21:30与他人聊天时突发昏迷倒地,发病前无特殊不适。……病情较入院有所好转。10月4日晚家属签字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2)曾某的姐姐曾X香(公司员工)的调查笔录记载“在公司厨房洗碗时,听曾某说头晕,不舒服”;(3)曾某的朋友彭某(非公司员工)的调查笔录记载“2014年10月3日晚上20时在某路口听曾某说不舒服”;(4)曾某丈夫(非公司员工)的调查笔录记载“听曾X香和彭某说,曾某在公司感觉不舒服”(5)肖某(公司员工)的调查笔录记载“2014年10月3日当天上班时曾某没有什么不适,下班后在公司走廊听曾某说不舒服”。
2015年1月9日,天河区人社局以曾某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为由认定曾某为工伤。公司不服该结论,向广州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天河区人社局认定工伤的结论。后,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阶段,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了2014年10月3日20:41案发时的120电话录音,该录音通话中,拨打120的男士陈述曾某“玩着玩着,一下子转过去就人事不省了”。一审庭审时,公司主张:120电话录音及XX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已经证明曾某在2014年10月3日21:30病发前并无不适、曾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时,《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也证明曾某是因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而非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曾某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经过行政诉讼两审终审,法院均驳回了广东XX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家属放弃治疗后,员工在48小时内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评析】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法沿革和现状
1996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工作中的突发疾病被正式纳入了工伤的范围。随后,2003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自此, 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从法理上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举的情形在本质上不宜认定为工伤,但鉴于其具有的特殊性而被视为工伤,因而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用工伤的标准对劳动者受到的损害进行弥补。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从工作的角度出发,认定因工作原因引发疾病导致的死亡为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则从疾病的角度出发,认定由于单纯的疾病导致的死亡视为工伤。相比之下,后者相对弱化了工作原因这一条件,扩大了对劳动者工伤保护的范围。同时,由于48小时通常被认为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立法者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为简化工伤认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统一规定以“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量化的时间界点,将认定为工伤的死亡时间限制在了“48小时”之内。然而,条例自实施以来暴露了诸多的问题,“48小时之限”引发的争议甚嚣尘上,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但单纯从技术的角度进行简单的衡量,将工伤认定硬性地限定在“48小时”之内,却将“放弃治疗”、“过度治疗”等隐性影响因素排除在法律保护的门外,使得许多工伤保险事故得不到认定,劳动者家属和用人单位均对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结果产生诸多异议,既造成了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矛盾与冲突,使工伤认定的法律效果与立法期待的社会效果相背离,也使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也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和谴责。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司法困境
买房,摇号,落户,孩子入学都受社保影响,无忧保作为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推出全国社保代缴服务,保你社保不断缴。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