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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男子甘某接到领导通知,周日临时在家加班赶写材料。因过于劳累,甘某在吃晚饭时晕倒,因脑溢血猝死。甘某如此死亡,能不能算工伤?当地人社局两次认定甘某不算工伤,甘某的家属不服将当地人社局告上法院。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的认定事实不清予以撤销,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
男子在家加班后猝死,人社局两次认定不算工伤
甘某是河池市某事业单位职工,主要负责广播电视器材的技术维护和电视专题片的制作。2015年5月17日是周日,甘某接到单位分管领导电话,要求他在当天修改制作一个宣传影片,次日需要使用。家有电脑,甘某便没有回到办公室加班,而是在家加班整理相关资料。
当日下午6时许,甘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有些头晕,便躺下休息。甘某的爱人磨某认为,甘某前一周工作劳累,周日又加班,他已超负荷工作,太累了,从而引起的头晕。当晚7时许,甘某在饭桌前吃晚饭时,突然晕倒。家人将甘某扶到床上休息,未见好转,便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当晚7时30分许,医生到达甘某家,10分钟后甘某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甘某是脑干出血,并对甘某进行了对应的抢救治疗。但甘某仍不幸于当年5月19日19时31分死亡,医院确诊为脑溢血致死。
甘某死亡后,甘某的单位为他申请工伤待遇。但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河池市人社局)却认为,甘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亡)。甘某的爱人磨某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河池市政府撤销了河池市人社局的认定,并要求河池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今年1月12日,河池市人社局以类似的理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甘某“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其发病时在“就餐”,“抢救超过48小时”,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待遇。
双方争议
在家算不算工作场所,加班后就餐工伤咋算
爱人是在家加班后突发疾病,为何不能视同工伤?磨某不服,今年5月4日,将河池市人社局告上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
磨某认为,河池市人社局对《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片面理解,而对关于“就餐”和“抢救超过48小时”的初诊时间的认识则是错误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磨某说,假日加班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甘某是在接到单位领导的加班要求,且允许在家加班,应理解为属于在工作时间。关于“工作岗位”,甘某在家加班是单位许可的加班行为,且存放在电脑文件夹里的“宣传片”及资料的建立日期显示,甘某的确在2015年5月17日在家从事单位所交给的工作。因此,甘某在家加班的那个时刻,家庭这个范围就是其工作场所,如果不给予保护,有违于工伤保障的目的。
对于“就餐”问题,磨某认为,是人总要吃饭,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法律的保护。况且甘某还没吃饭之前就感觉身体不舒服。磨某认为“就餐”对该案不产生实际影响,且没有证据证明甘某死亡是因自己过错所致,因而“就餐”不属于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磨某认为至于“抢救超过48小时”的初诊时间,“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甘某发病后,根据医院出具的当时诊断抢救的具体时间表明,医院的初诊时间是2015年5月17日19时52分,甘某死亡时间是2015年5月19日19时31分,甘某属于在抢救48小时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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