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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上调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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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复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泰州市上调全市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此次调整是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精神,按照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地区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及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进行测算,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平衡确定调整政策。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2016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增长7%进行调整;对生活护理费调整实行同等级同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为进一步体现保障待遇的公平性,我市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设置了最低调整标准。市区(含高港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0元,姜堰区参照执行;其余各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50元。

此外,对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2016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的工伤人员分别每人每月增发30元、40元、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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