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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在休息期间抽烟导致起火被烧伤,属于工伤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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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12月1日,公司安排朱某在一工地对外墙空调机架进行油漆工作,约16时朱某在其工作的空调机架上吸烟引燃了身边工作使用的天拿水,导致全身着火。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

朱某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朱某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朱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社保部门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经过重新调查后,认定朱某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认为朱某是在休息的时候发生事故,而非在工作时间内。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朱某违反操作规程,违规吸烟导致,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且朱某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应当具备在天拿水等易燃物品旁不得吸烟的常识。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工间短暂歇息期间吸烟,是一种休息方式,而工间短暂休息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朱某在放有天拿水的工作场所吸烟的确违反了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故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违反禁火的操作规程吸烟,导致起火被烧伤。其受伤与其从事使用油漆翻新空调机架的工作没有联系,朱某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审判决后,朱某不服,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再审后认为,朱某吸烟并非劳动中必然产生的行为,与其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再审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朱某对再审判决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决定提审此案。经开庭审理后,省高院认为,朱某所从事的油漆工作具有间断性的特点,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间隔休息是由于该项工种的工作量集中、劳动强度大的性质所决定的,工间休息是整个工作时间的一部分。朱某工间休息时吸烟,与喝水饮食一样,是为了恢复由于工作原因而造成的身体疲劳。朱某所处的工作场所存放有油漆、天拿水等易燃物品,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客观因素,但公司对该工作环境致害因素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的客观原因,朱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省高院最终判决维持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实务点评】

本案一波三折,历时5年,最终尘埃落定。案情并不复杂,但参与其中的却有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保部门、检察机关、三级法院,个中曲折,令人深思。笔者认为,本案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规定做了精彩演绎。藉由本案,笔者谈谈工伤案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认定问题。

一、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认为朱某是在空调机架上歇息时抽烟导致受伤,不属工作时间,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实际涉及到工伤案件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

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握如下规则,工作时间包括: 1)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3)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4)用人单位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 5)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一般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但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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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休息属于工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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