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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用工中,由于现实情况千差万别,如做广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 单位组织旅游摔伤是否工伤、加班开会后失踪算不算工伤、驾车途中被打致伤是否工伤……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往往争议很大。本文就笔者近年来接触到争议比较大的工伤认定案件予以剖析。[1]
一、职工上、下班合理时间的认定
1、案情:2014年1月12日下午,叶某的母亲坐父亲驾驶的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准备到某煤矿上班,但在途中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交会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叶某母亲、父亲当场死亡的结果。2014年3月14日,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父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对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叶某母亲无责任。本案中叶某父亲由于承担交通责任的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叶某母亲无责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4月25日,叶某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叶某的母亲上班时间不合理,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叶某于2014年7月11日收到该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争议焦点:叶某的母亲是在第三人某煤矿从事综合队排矸工岗位。2014年1月12日,叶某母亲上班的班次为晚班,上班时间为2014年1月12日19:00至13日07:00工伤叶某的母亲于2014年1月12日15点15分许从家中出来,正常情况下到煤矿约16点30分,其在单位也有宿舍,离其上班时间19时还有2小时30分钟,其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上班时间。
3、案件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为,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本意。判决撤销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工伤认定部门在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工伤认定部门没有上诉,并在两个月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叶某母亲的死亡为工伤。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上、下班合理路线的认定
1、主要案情:2014年10月10日8时15分许,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有母亲陈某)在省道秀里线吴山乡吉州村路段与闽DB6019号重型半牵引车相碰,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工伤认定部门查实:1、2014年10月10日8时陈某、胡某下班情况属实;2、胡某及母亲陈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的;3、胡某及母亲陈某上班的公司厂区内有安排职工宿舍且厂内有食堂。但由于胡某一家三人都是在公司上班,且职工宿舍内有安排厨房。为了节省伙食费的开支,一家人基本上是自已买菜、煮饭。
2、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厂区内有职工宿舍、食堂,职工下班时间后去购买日用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
3、案件结果: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的父亲起诉到法院,一审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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