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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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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人社发〔2013〕79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2013年7月5日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全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直机关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区、县(市)机关单位到所属区、县(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机关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时,需填报《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险种新增表》和《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异动表》,并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资料。

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应按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异动确认手续。

第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暂按0.25%执行,费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工资总额按照机关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执行。

第四条 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报案窗口报案,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若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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