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职工该如何维权?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一、问题的由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尤其未交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很少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而职工因受伤忙于治疗且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也往往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这就造成了超过条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问题,此时受伤职工的权利该如何维护,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问题。本文试图提供一个妥当的解决方案。

二、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的性质

首先,我们应分析条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性质。有种观点认为这一期限是诉讼时效,或者虽然没有明确是诉讼时效,但却按诉讼时效的思路处理,例如,超过此期限即驳回职工起诉。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第一,诉讼时效是赋予债务人抗辩债权人的法定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在法律上国家不再为债务人提供强力保障,实质上意味着剥夺了债权人的权利,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如此重要的制度,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是不能设立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明确了设定诉讼时效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为法律,也就是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设定诉讼时效的制度。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期限不是诉讼时效,而对工伤作出规定的上位法——《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关于这一期限的规定。第二,就其行使权利的内容来看,也不能认定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约束的是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而条例规定的只是职工启动工伤认定的程序性权利。职工在这一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也只是就伤害事故是否为工伤进行认定,而不直接涉及实体性的赔偿问题。

我们再看下,受伤职工不在该期限内申请工伤,要承担怎样的法后果。条例一直没有正面明确此情形下的法后果,但人社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明确,“受理时限内”提出,是工伤认定申请的要件之一。地方政府规章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将“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作为工伤不予受理的情形。也就是,受伤职工不在该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其法后果只是社保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买房,摇号,落户,孩子入学都受社保影响,无忧保作为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推出全国社保代缴服务,保你社保不断缴。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工伤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