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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管理的通知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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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称《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2004〕3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业病诊断工作,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的责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的参保管理

1.我市各类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排除在外。

2.有职业危害行业的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或用人单位中从事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必须到经省卫生厅审定批准并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参保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3.参保单位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职工在异动时必须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的体检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方可办理。

4.建立职业病危害岗位备案登记制度。我市参保单位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应如实填报《郴州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凡未备案以及备案时已经受到职业病危害的,或者所患职业病与备案岗位无关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职业病待遇,所有职业病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1.参保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组织其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2.职工健康监护检查的内容及项目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安排。

3.参保单位应将每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职工健康检查结果数据库备查。

三、加强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工作

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规定如实做好职工的职业病诊断。如职工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须要求职工先确定劳动关系。职业病诊断证明要及时送达职工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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