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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2015

2017-11-01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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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1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总工会

2015年3月24日

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1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本实施方案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目标任务

(一)2015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各类建筑业企业数量、人员结构、项目分布及类型等调查摸底情况。2015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住建、安监和工会制定出台本地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并分别报省四部门。

(二)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2015年底应有60%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达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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