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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一年浮动一次。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2015
第一条为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年度,下同)的工伤发生和工伤保险费支付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 保 险 费 的比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第四条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
(一)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
(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第五条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
(一)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二)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
(三)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第六条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不得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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