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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7-11-0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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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9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使用范围、使用流程、资金拨付、考核评估、监督管理等具体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

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预防工作,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政府令第5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安排,专项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应遵循规范管理、突出重点、逐步推开、审慎稳妥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办法,优先用于工伤风险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逐步拓展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不断完善工伤预防制度体系。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应当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和储备金充足的情况下提取,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编制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和支出预算,必要时可根据全市工伤预防工作形势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范围:

(一)工伤预防宣传费。主要用于媒体宣传、印(购)置宣传资料、购买服务等工伤预防宣传工作。

(二)工伤预防培训费。主要用于对参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伤预防管理培训;对高风险行业和岗位职工进行工伤预防知识培训,以及研发或购买工伤预防培训相关技术、知识、案例分析、研讨等的费用。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市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工伤发生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有关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全市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

第七条 对列入实施方案的工伤预防项目,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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