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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究竟应该找谁赔?

2017-11-0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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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工伤保险该由谁缴纳

梅某来苏打工,与市区一家人力资源职介公司签订实习员工劳动协议,随后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厂当工人。2010年,梅某工作期间在车间摔伤,肩膀骨折,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伤愈后,梅某提起劳动仲裁,裁定劳务派遣公司赔偿梅某近14万元。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派遣公司认为,梅某受伤是自己行为不当导致的,不属于工伤,且没有按规定在一年内提出申请,派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已经接受梅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了相应结论,上述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对派遣公司意见不予采纳。梅某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她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公司是主要赔偿责任人。最终,法院判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梅某工伤赔偿近14万元。用工单位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和费用应当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纳和支付。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至用工单位工作,因此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没有赔偿到位的情况下,由用工单位先行赔偿,事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案例二 两单位都没交社保工伤赔偿谁承担

孙某是市区某安保公司的员工。2010年,派遣公司和孙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孙某被公司派遣至市区某银行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

2011年,孙某在银行工作了一年,一日在上班时摔倒受伤,左脚骨折,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愈后,孙某向公司辞职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据此,孙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一直没有解决,最终案件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派遣单位和银行约定孙某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均由派遣单位承担,但派遣单位并未为孙某办理保险,孙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因此其损失应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承担。银行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孙某的工作实际由银行安排,他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据此判定派遣单位赔偿孙某各类费用16万余元,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并没有详细规定由谁承担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实践中,关键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如何约定。一旦双方都没有缴纳社保,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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